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首页 > 海关进出口税则 > 第四类 食品;饮料、酒及醋;烟草、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

第十九章 谷物、粮食粉、淀粉或乳的制品;糕饼点心

税号

类别

1901

麦精;细粉、粗粒、粗粉、淀粉或麦精制的其他税目未列名的食品, 不含可可或按重量计全脱脂可可含量低于40%;税目04.01至04.04所列货品制的其他税目未列名的食品, 不含可可或按重量计全脱脂可可含量低于5%:

1902

面食, 不论是否煮熟、包馅(肉馅或其他馅)或其他方法制作, 例如, 遁心粉、面条、汤团、馄饨、饺子、奶油面卷;古斯古斯面食, 不论是否制作

1903

珍粉及淀粉制成的珍粉代用品, 片、粒、珠、粉或类似形状的

1904

谷物或谷物产品经膨化或烘炒制成的食品(例如, 玉米片);其他税目未列名的预煮或经其他方法制作的谷粒(玉米除外), 谷物片或经其他加工的谷粒(细粉及粗粉除外)

1905

面包、糕点、饼干及其他烘焙糕饼, 不论是否含可可;圣餐饼、装药空囊、封碱、糯米纸及类似制品

类目:> 第四类 食品;饮料、酒及醋;烟草、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