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首页 > 海关进出口税则 > 第六类 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

第三十章 药品

税号

类别

3001

已干燥的器官疗法用腺体及其他器官, 不论是否制成粉末;器官疗法用腺体、其他器官及其分泌物的提取物;肝素及其盐;其他供治疗或预防疾病用的其他税目未列名的人体或动物制品

3002

人血;治病、防病或诊断用的动物血制品;抗血清、其他血份及免疫制品, 不论是否修饰或通过生物工艺加工制得;疫苗、毒素、培养微生物(不包括酵母)及类似产品

3003

两种或两种以上成分混合而成的治病或防病用药品(不包括税目30.02、30.05或30.06的货品), 未配定剂量或制成零售包装

3004

由混合或非混合产品构成的治病或防病用药品(不包括税目30.02、30.05或30.06的货品), 已配定剂量或(包括制成皮肤摄入形式的)或制成零售包装

3005

软填料、纱布、绷带及类似物品(例如, 敷料、橡皮膏、泥罨剂), 经过药物浸涂或制成零售包装供医疗、外科、牙科或兽医用

3006

本章注释四所规定的医药用品

类目:> 第六类 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